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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

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,激励自主创新,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绩效,根据《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》和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》(杭政〔2006〕5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
一、资金来源与用途

(一)资金来源。

1.市财政预算拨款;

2.国家、省专利专项资助资金;

3.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;

4.其他资金。

(二)资金用途。

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;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资助;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软件登记费用资助;动植物新品种申请费用资助;知识产权(专利)试点、示范企业奖励;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;“正版正货”承诺创建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活动资助;专利行政执法及执法条件建设;专利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;专利宣传、培训、人才培养等资助与奖励。

二、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

(一)资助对象。

1.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;

2.户籍在杭的本市居民;

3.在杭创办企业,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、控股股东。

(二)申请条件。

(1)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;或依照《专利合作条约》(PCT)规则提交国际申请,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3年内;

(2)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;

(3)本市法人、自然人为第一专利权人,或本市法人为第二专利权人,但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大专院校、科研院所等法人组织。

(1)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,建立对本市开放的公益性行业专利数据库的区、县(市)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设立在工业功能区内的行业协会。

(2)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建立专利数据库,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(专利)示范企业。

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大学毕业生,毕业5年内参加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,实际支付其培训费用的个人或单位。

(1)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(WIPO)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(设计人);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(设计人)。

(2)获得国家、市知识产权(专利)示范(试点)企业称号的法人组织。

(3)在区、县(市)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考核中成绩突出、年企业专利授权量排名全市前十位的乡、镇(街道)(年专利授权量负增长的不予奖励)。

三、资助奖励标准

(一)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。

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,获得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500元。获得美国、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万元,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万元。

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000元;

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2000元。

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元;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000元。

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每件专利资助8000元,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每件专利资助3000元。

以上涉外专利资助每件仅对在两个国家(或地区)获得的授权给予资助。

(二)专利数据库建设资助标准。

对专利数据库建设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。

(三)专利代理人资格培训费用资助标准。

专利代理人资格培训费用资助按实际培训费用50%的标准(最高不超过3000元)予以资助。

(四)奖励标准。

1.对被评为市级专利试点、示范企业的,每年验收合格后,分别奖励1万元和2万元。

2.对被评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(创建)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

3.对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(WIPO)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(设计人)一次性奖励30万元,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(设计人)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

4.对年专利授权量首次超过100件规模以上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5万元;对专利授权量首次超过500件的规模以上企业,一次性奖励20万元。

5.对年度专利授权量前十位的乡、镇(街道),一次性各奖励1万元。

四、资助奖励资金申领程序

(一)受理机构。

国内专利和专利数据库建设申请资助的,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区、县(市)、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(专利)管理部门申请办理;

国外专利以及PCT申请资助的,申请人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;

申请奖励和其他资助项目的,申请人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。

(二)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资金申领程序。

(1)杭州市专利申请项目资助申请表;

(2)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

(3)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(复印件);

(4)法人组织申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、事业法人登记证、社团登记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,个人申请应提供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
(5)国外授权专利以及PCT申请资助的,还需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应的国内专利证书或申请文件。

(1)各区、县(市)、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(专利)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,经审核符合受助条件的,予以登记入库;

(2)各区、县(市)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(专利)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一月上旬前,汇总上季度申请资助项目并附申报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;

(3)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,于每季度第2个月下达资金发放通知,并将资助资金下拨到各区、县(市)、经济技术开发区;

(4)各区、县(市)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、知识产权(专利)管理部门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,通知申请人领取资助资金;

(5)法人组织携带专利证书、工商营业执照、事业法人登记证、社团登记证等证明,并开具收款收据后领取资助资金,个人携带专利证书、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领取资助资金。(以上证明须与申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一致)

(6)各区、县(市)、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(专利)管理部门在资金拨付手续完成后在专利证书背面加盖资助专用章。

(1)市知识产权局收到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,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,予以登记入库;

(2)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季度第一月上旬前汇总上季度的申请项目,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发放通知;

(3)法人组织携带专利证书、工商营业执照、事业法人登记证、社团登记证等证明,并开具收款收据后领取资助资金;个人携带专利证书、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领取资助资金。(以上证明须与申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一致)

(4)市知识产权局在资金拨付手续完成后,在专利证书背面加盖资助专用章。

(三)专利数据库建设资助资金申领程序。

(1)专利数据库建设费用资助申请表;

(2)专利数据库建设情况总结及数据库功能介绍;

(3)建设费用清单及相关凭证复印件。

2.市知识产权局对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,下达资助通知书。

3.建设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后,市知识产权局拨付资助资金。

(四)专利代理人培训考试费用资助资金的申领程序。

(1)杭州市专利代理人培训考试费用资助申请表;

(2)专利代理人考试合格证明材料及相应劳动合同、培训费用复印件;

2.市知识产权局对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,下达资助通知书,发放资助资金。

3.申请人为企业的,应开具收款收据。

(五)奖励资金的申领程序。

(1)获奖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;

(2)工商营业执照、事业法人登记证、社团登记证、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
2. 市知识产权局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,下发奖励通知书,发放奖励资金。

3.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,应开具收款收据。

(六)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和奖励。

1.提供材料不齐全的;

2.通过购买、转让、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;

3.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;

4.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。

五、资金管理

(一)专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,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行专款专用。

(二)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。

(三)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,如弄虚作假,一经发现,已资助或奖励的资金全额退回。拒不退回的,取消其今后申请资助和奖励资格。

(五)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“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”者,在其错误行为得到纠正前,暂停其申请资助和奖励资格。

六、其他资助管理

(一)申领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资助、青少年申请专利申请费用、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、软件登记费用、动植物新品种申请费用、“正版正货”承诺创建活动及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等资金,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
(二)国家知识产权示范(创建)企事业单位奖励资金、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资金,以及专利实施和产业化专项资助资金、专利申请费用等资助资金和市级专利试点、示范企业等奖励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。

本办法自二○○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,原《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杭科知〔2007〕126号、杭财教〔2007〕572号)同时废止。

本办法由市财政局、市科技局(知识产权局)负责解释。